2008年3月,一名出生于2007年5月份的小男孩,因病在晋江某做手术,怎料术后发烧好比,最后经常出现脑瘫。因指出医院处理不当,这名男孩作为原告,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,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,并赔偿100余万元。近日,中院二审宣判,晋江某医院不应赔偿金34万余元。法院查明,2008年3月12日,哭闹不时且常有症状的小源(化名)被抱到晋江某医院就医,临床为“”,并于当日中午12时展开“剖腹探查+肠套叠废黜固定术”。
术后,小源却经常出现痉挛以后改以高温,并常有寒战、痉挛等症状,经化疗后未有恶化。2008年3月15日,小源被转到泉州市区一家医院更进一步化疗。
在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后,小源被父母送回家中养病。回家后,杨先生夫妇找到儿子无法说出也无法双脚,四肢笨拙。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,小源的情况归属于脑瘫。
不受晋江市卫生局委托,泉州市医学会于2008年6月18日做出检验,指出不属于医疗事故。杨先生再度提出申请。晋江市卫生局委托福建省医学会于2008年11月14日做出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,指出本病例归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,晋江某医院分担主要责任。
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,杨先生夫妇以儿子代理人的身份,将该医院告上法庭。一审判决被告不应赔偿金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余元。
一审宣判后,杨先生夫妇上告,向市中院驳回裁决。中院指出,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原生疾病的临床具体,手术方式是准确的,麻醉及手术过程成功。上诉人术后经常出现高温是多因素所致,但被上诉人处置不及时、不能干,与上诉人目前脑瘫的伤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。经检验已包含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份,可以确认。
近日,中院做出二审宣判,被判该医院赔偿金小源34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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